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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解析——法律和調查

歷史大觀園 秦漢精神 2020-07-24 10:06: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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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華帝國司法程序中的基本因素都被很好地記錄了下來。行政管理和法律權威之間并非截然不同,總體來說,一個地區的主要行政長官同時也是主要法官:地區治安官吏就是其轄區的法官,同時也是他所在行政區的軍事領袖。一位將軍有權力處罰他的軍隊,甚至是將士兵處死。石刻文獻記錄說,在地方一級,地方官員有法律專家為其參謀,但它們沒有提供細節。

在中央政府,有幾位官員處理司法事務。護陵監是負責與皇陵相連的鄉鎮的主要長官,也是都城附近的最高司法長官。然而,最主要的司法官員是廷尉,他主要裁決事關皇室、封建諸侯王以及高級官員的案件,還對地方提交的疑案做裁斷。最后,皇帝本人是最高的司法官裁判、最高的仲裁者以及所有法律的來源。盡管多數皇帝都很樂意指令法律官員行使判斷權力,他們有時也會私人介入或者授權某位特定的官員(比如上文提到的“酷吏”)來代他們執行。

中央政府也監督地方官員的司法活動。一種方法是允許被指控方或者他們的家庭成員訴諸司法,雖然這方面我們還沒有發現具體過程的記錄。公元前106年,中央政府設置了巡游地方的刺史。在這些刺史所檢查的內容中有一點是在每一件行政管理中的司法是否適度和不失偏頗。他們特別被授命去勘察某地區、行政區的地方官員和豪強大族間的沖突或糾紛。大多數法律專家都被要求去打擊這些家庭,壓制他們對地方的影響。朝廷對它自己的代理人和地方權勢家族之間的勾結、聯合充滿憂慮,這不是毫無根據的。在城市里,性質相似的腐化和勾結的案件都涉及不法之徒。漢代史學家講述了地方官員和不法之徒的長期勾結,以及這些不法聯盟被中央來的官員摧毀。

在散見的零星材料中,最富有故事情節的例子是張湯對老鼠的審判,通過這些材料,學者們重建了一幅粗略的有關司法調查和審判的畫卷。更詳細的材料來自秦國法律文書,尤其是《封診式》,其中包括一些程式化的公文形式,展示了地方官吏如何書寫上交給中央政府的案件調查、審判匯報材料。雖然這些模式可能建立在具體的案件之上,但它們被用來指導地方官吏的司法程序。

一些范例支持對一個犯罪、受害人的事發現場進行法醫鑒定,來詳細說明待查的細節。有一個上吊死亡的案例提供了房屋的細節描述、尸體的所在位置、繩索的種類和粗細、尸身各部位的擺布和狀況以及受害人所穿的衣服、懸掛的房梁長度,甚至還有阻礙了留下腳印的泥土的狀況。在這之后是一個調查方法的總體訓誡:

診必先謹審視其跡,當獨抵死(尸)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醫殳(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醫殳(也)?及視索跡郁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發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郁,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醫殳(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其他的記錄包括對一條通向房屋內的隧道進行檢查,當斗毆引起流產時,對胎兒和孕婦身體的檢查,以及咨詢一位醫藥專家,由他來確定何種疾病會導致某種特定的身體狀況。

除了調查一宗犯罪的涉案工具和身體痕跡之外,很多案例涉及了來自鄰居或家庭成員的指控。很多嫌疑人被驛站的驛長或者從軍隊退役后服務于地方政府的校尉抓捕。于是地方行政官員審問了證人,并且譴責道: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歷史解析——法律和調查,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span class="sbiao">

證物和證言最后匯集成涉案各方和司法官吏之間的一個巨大沖突。每方都會給出一種陳述,負責調查的官吏把它們和實物證據結合起來考察,就能復原一個連貫、完整的案情。當陳述或者實物痕跡相抵觸時,官吏會提出更多的疑問。證據的變化,或者內在有矛盾,將為進一步的審查提供線索。最后,必須有被告認罪伏法。如果面對證據,被告仍然頑固地拒絕招認,那么就會招致鞭笞或者其他形式的折磨。然而,鞭笞只是最后一招,使用此法必須寫入報告中。在這個過程中,官吏保持著沉默,只是如實客觀地記錄證人證言,然后將記錄進行比對,尋找其中的一致性,以及它們和實物證據的聯系。這和皇帝用“刑名”來控制他的官員是一致的。在這里,地方官吏站在皇帝的立場上,證據則類似于皇帝手下的官員。證據給自己命名,給出有關自己行為的描述,這個描述轉化為記錄,如同急切的官員在皇帝面前表現的那樣。此時此刻,地方官員靜靜地坐在那里,打量著一切和他所了解的事實不相一致的方面。處境各異的人當堂對質,案件由地方逐級上報,直達朝廷,這是早期帝國政府的基本行政模式。

這些文獻還顯示出中國法律理論和實際操作中的指導思想,即法官也應該是一位偵探。理想中的法官能夠利用自己的能力,解讀出掩藏在實在跡象和人的談話背后的含義,透過迷惑和謊言的面紗,形成對事件的真實說明,以及對涉案方的公平處理。視法官為一位能夠解讀暗號的智者,這種觀念在張家山漢墓中出土的文獻中也有出現,在該材料中,一位官吏被安排追查污染食物的嫌犯,結果他推斷出整個居住場所都存在問題。在后代中國的戲曲舞臺和小說中,法官同時也身兼偵探的這種人物形象尤其醒目,比如狄仁杰、包公都變成渴望獲得真相和正義的故事的材料來源。正如新發現的秦漢時期文獻資料所披露的那樣,把正義的實現歸因于解讀蛛絲馬跡的智慧和能力,這種模式早在帝國時代早期就已經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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