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狹義上講,早期帝國的法律就是一套針對某些越規行為而制定的規則和刑罰措施。無論是中國學者還是西方學者都早就注意到,早期中國的史家們都把刑罰視為法律決定性的一面。班固《漢書》中關于法律的專論稱為“刑法志”,它的上半部分集中論述軍事的歷史,視其為刑罰的最高形式。
早期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刑法體系,但是這個階段也存在財產和繼承方面的法律糾紛。在今江蘇省出土的漢墓中發現了漢代的遺囑,其內容顯示政府官員介入了財產繼承事務,而墓中隨葬的“買地券”早就證明了這個事實。盡管這些只是宗教信仰類文書,旨在確保死者在陰間的地位,但我們現在能確信它們是以當時的現實生活為依據的。法律條款還處理以下問題:對已婚犯罪女性的嫁妝的處理,奴隸結婚的權利,以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問題。然而,對法律連篇累牘的討論以及我們擁有的大量證據,針對的都是刑法及其刑罰。
早期帝國主要使用三種刑罰措施:死刑、肉刑,以及勞役。監禁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在司法過程中扣留嫌犯和保留證據的方式。然而,如果司法過程有拖延,那么監禁期就可能很長,司馬遷至少記錄過一位法律專家,假若他猜測皇帝還不想讓嫌犯死,就會想方設法把嫌犯無限期地投入監牢。班固還認為,如果官吏發現某個案子存在問題,因而不能做出結論,他們也會把嫌犯無限期地關入監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延長拘禁是人生的一種現實狀況。
最高的刑罰是死刑,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斬首。緊隨其后的通常就是懸首示眾、曝尸或棄市。最少用的做法是用轆轤懸著的鍘刀將犯人腰斬,對特別十惡不赦的重罪,包括“誅三族”或者“誅九族”(表明總體概念的奇特數字),主犯要承受所有的刑罰:首先是黥面,其次是削鼻(“劓”),然后是剁腳(“刖”或“腓”),再就是鞭笞致死,最后是“棄市”,他的頭將被懸掛于市,他的尸體也將在同一個地方“寸磔”。在漢代可以被處以死刑的罪名數量非常多,盡管死刑犯也時常會被大赦,或者被流放到前線充軍。
第二類刑罰措施是殘裂肢體的肉刑,這也是漢代統治的幾個世紀里爭論、修改最多的內容。起初這些刑罰措施包括黥面、割鼻,砍去一只腳或雙腳,然后是宮刑(閹割)。公元前167年,除宮刑之外的所有肉刑都被正式廢除,代之以不再會給被指控者留下終生印記或殘害的刑罰。黥面被髡首、帶枷以及服役取代。劓刑或刖刑被鞭刑取代,就是按照一定數量規定,鞭打罪犯脊背,或者用杖打擊臀部(“笞”),然而,杖或者鞭打的力度和數量通常都太大,結果導致罪犯失血過多而死,所以,此前聲稱的仁慈舉措,實際上卻明顯增加了刑罰的嚴厲程度。
公元前156年,政府減少了鞭打的數量和笞刑的力道,公元前151年又進一步減少。但由于這些刑罰變得越來越能夠被人承受,因此官吏們抱怨他們不能夠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于是,按律應當處以死刑的犯罪名目增加了,到了漢代末期,死罪已經多達千種以上??赡茉谄渌庑瘫蝗∠盎蛘咴谌∠蟛痪?,宮刑作為一種獨立的刑罰也被廢止了,但它作為一種特殊的死罪減刑方式,在后來仍然偶爾被使用(通常以此懲罰在邊關服兵役的罪犯)。在公元2世紀20年代,宮刑再次被廢止,自此以后再也沒有出現。
早期中華帝國最常見的刑罰是為期一到五年的苦役。每個期間都有特定的任務,比如“城旦舂”“鬼薪”“白粲”,這些古老的刑罰種類并沒有說明真正要完成的苦役內容,然而,它包括筑路修橋、為政府做工、修渠、運糧,以及冶鐵。其間所有的工作都伴隨著鞭打杖責,較嚴重的就包括了短暫的肉刑。被判五年苦役的男子將會髡首(剃頭),戴鐵項圈,而判四年的則只剃去絡腮胡和鬢毛。
另外一類最常用到的刑罰是流放,它通常只在秦朝時被使用。這種刑罰被啟用很可能是因為秦國有大量新近征服卻又人口不足的地區,帝國可以通過把人口輸送到這些地區居住而受益。一個突出例子出現在《封診式》中:“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惫倮襞鷾柿苏埱?,提供了詳細的指示來說明這位人子是如何被流放的。到了漢代,流放開始不再像以前那樣普遍,除非是那些死罪被赦免后發配充軍的人。
除了大赦之外,秦漢時期的刑罰都可以贖罪,這是一種中國人提及奴隸贖身時所用的術語和做法。秦國法律文書頻繁地提到流放、苦役或肉刑、宮刑,甚至死刑等罪行獲得贖罪的可能性。在很多情況下,贖罪采取以爵贖罪或者交納贖金的方式。如果無力交納贖金,贖罪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勞役來實現。嚴格來講,贖金主要是從那些瀆職的官員身上抽取,如同我們所知,交納的贖金以能夠購買的鎧甲數量來計算。在漢代,贖金通常用黃金來支付。
很難總結這個時期的刑罰。一方面,死刑、肉刑甚至是那些替代了肉刑的對須發、衣服的規定,都是一種有力證明,展示出國家權力對人民的強勢,同時也是將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從其所生活的人類群落中隔離開來。另一方面,一些刑罰措施采取了用服役、貨幣或爵位來做交換的方式,針對不同關系做出了認真說明。用勞役當作刑罰,以及把刑徒流放到邊關或新征服的區域,都顯示出刑罰措施也向政府提供了人力資源。這和近代歐洲及美國早期使用船奴和被鐵鏈鎖在一起的苦工并無不同。盡管漢代史家堅持秦國苛刑峻法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他們自己所處時期的文獻記錄并不能證明,漢代政府在他們控制的區域曾做出過任何明顯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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