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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解析——法律和語言

歷史大觀園 秦漢精神 2020-07-24 10:06: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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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詹姆斯·博伊德·懷特(James Boyd White)詳細論述的那樣,法律不只是一個規則和刑罰的體系,還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語言和修辭。法律體系產生了它們自己的技術詞匯和語法,精于此道是參與法律事務的關鍵。在秦漢時期,地方官也通常就是他們管轄區的最高法官,他們必須學習有關法令的不同語法應用。朝廷中樞也是如此,那些負責簽發法令、法規的官員也不得不成為法律語言的專家。然而,在早期中華帝國,法律和語言之間的聯系不只是簡單掌握技術語言,更是一個通過語言的調節來控制社會的過程。

關于法律、行政管理和語言之間的關系,正如秦國文獻《韓非子》所討論的那樣,最詳細的論述來自于“刑名”學派的遺產。君主被建議保持鎮靜,允許丞相來匯報他們將完成的行政管理任務(即“自命”),這些匯報應該被記下來,提供一個“符”或者“契”,通過它們來衡量其日后表現。然后,如果“符”“契”和表現兩者相當,那么官員就應該受到獎勵;如果不當,他將受到刑罰。《韓非子》所提議的使用“符”“契”和每年檢驗的方法,和關于實際行政管理做法的描述是一致的。

在理論和現實操作中,條令、刑罰措施的使用是建立在語言和現實相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有成效的法律和行政管理都根植于詞語的正確使用,這樣才能確保它們和行動相匹配。在早期的理論中,有一個相關的理念得益于孔子的規則。那就是孔子的“正名”思想。當時有人向孔子提問,他對魏國有什么政策方面的建議?他回答說,他將從“正名”開始?!懊徽齽t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儀不興,禮儀不興則百姓手足無措?!边@個順序明顯是相遞進的,正確地使用名,是禮儀體系的基礎,這種禮儀反過來能夠使法律刑罰和社會秩序的充足性成為可能。

這個理念在幾個方面得到發展,但是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理論是由《春秋公羊傳》精心組織的。它把《春秋》視為一種類似密碼的文本,在文中,用來命名某人的某種頭銜或者提到某人名字的方式都表明了和某位統治者的獎懲相當的判斷。在這種闡釋中,文本是魯國理想國的藍圖:這個國家由“素王”孔子統治,他所依靠的是一套完全由“正名”所組成的法律體系。這種對文本的解讀模式明確地確認了法律判決和正確的語言所具有的力量。在傳統的注釋中,法律是語言所具有的社會權力的精煉表達。

在漢朝統治的第一個世紀,朝廷的多數學者都接受了這種觀點:《春秋》是一種完美的語言,同時也是法律的一種文本表述。有人問史學家司馬遷:孔子為什么要著《春秋》一書?他引用了漢代大儒董仲舒說的話:“周道衰廢,孔子為魯司寇……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春秋》一書的內容跨越的年代),以為天下儀表。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以達王事而已矣?!钡搅藮|漢,一篇假托董氏所著的文章教導人們如何利用《春秋》來“決獄”。這種類似的文本被廣泛使用到如此地步,以至于《春秋》作為法律的純潔化語言的文本形式,最終變成一種政治現實。

把《春秋》一書和“孔子是一位法官”的這種設想聯系在一起,其意味是頗為深長的。法律、宗教信仰和政府都是這樣一類空間:語言在其中是一種表演性的成分。法官的判決和官吏或祭司的語言一樣,產生了社會的現實。他所做出的犯罪判決,制造了犯罪的事實,而日常百姓的語言是不可能有這種效果的。當《春秋》斷決有罪或無辜時,或者做出授權或撤銷一個特定的狀況時,它就起著法律的作用。公元前4世紀《春秋左氏傳》中的寓言故事同樣視歷史學家為法官。在西漢,由歷史學家對過去做出判決是一種極為普遍的觀念,但《春秋公羊傳》及其信徒就認為這些語言形象只是純粹的文學存在。把孔子設想為一位法官,從事刑罰裁決,這在漢代早期以他為中心的神話故事中是最為核心的部分。

法律作為一種凈化過的語言,不只出現在哲學、傳注和歷史中,還出現在司法文本中。這方面最明確的例子是云夢簡牘中的秦國法律文書。這些簡牘上的很多語句段落都由技術層面的法律術語的定義所構成。在把家庭作為一種法律實體進行討論時,羅列了很多指代家庭的術語:“戶”意指“同居”的人。他們意味著不獨立(隸、役或奴隸),但不獨立并不意味著“戶”?!笆胰恕笔侵甘裁??“同居”是指什么?“同居”是指那些只有戶口統計過的成員?!笆胰恕敝刚麄€家庭成員,所有可能被互相牽連到一樁罪案中的人。

從漢代的其他一些材料中我們也可以知道,這些術語都曾是習慣語的一部分。漢惠帝(前195——前188年在位)下達過一道旨令,在語義上把“同居”和“家庭”一詞相提并論。這表明這些術語是同義詞,從某種寬泛的意義上講,它們都是指“家庭”。同樣,漢代文獻中的“戶”也有“同居”或“家庭”的意思。法律文書的作用就是給那些在習慣語中具有很多含義的字詞、短語做一個技術上的定義。在上面的例子中,對秦國政府而言,共同的居住地而非血緣紐帶決定了法律意義上的“家庭”,而無關它在當時的慣常用法。簡牘上類似的語句、段落對其他的一些字詞也給予了技術性的意義,或者規定某個特定的人、某種特定的情況是否適合一種特殊的法律種類。他們是法律的哲學觀的一種現實表達,是一種施加于社會秩序的正確語言形式。

司馬遷關于朝廷中法學家的篇章指出了這種觀點的局限性。在談到利用法律把政府權威施加給豪強大族的那些“酷吏”時,他引用了描述法治缺陷的文章段落,指出了依賴法律可能帶來的反作用的性質。他援引以往那些反對暴秦統治的流行觀點,提到殘酷無情的法律正是導致秦朝崩潰的原因。(他對濫用法律充滿敵視,這并非與他自己的遭遇沒有聯系。由于他認為不應該把法律施加于一位投降匈奴的將軍而被處以宮刑。)

因此,司馬遷給人們勾畫了一位濫用刑罰的官僚,作為一個反面角色。其中一個多次出現的情形是,他把他們描述為“行法不避貴戚”,其他的則是“用法益刻”,“所憎者,曲法誅滅之”。總之,司馬遷的批判基礎之一,就是法律是一種野蠻的語言,它給那些人以權力,他們掌握了它的變化和微妙之處,但就像他或者其他人看到的那樣,它并沒有總是取得正義。如同上引所述,司馬遷消極負面的態度,無論如何都把法律定義為一種不同尋常的、技術規范化的事物,因而具有威嚴的語言形式。

司馬遷著作中的中心人物是張湯。此人曾經把持了武帝時期的朝政,是一位精于草擬法律條規的專家。和對待其他章節中的人一樣,司馬遷譴責他在量刑時濫用刑罰,玩弄法律技術語言,獲取自己想要的結果。然而,他的傳記也描述了其不同的性格,首先包括了一種孩子氣。司馬遷視張湯為一個使用法律語言和程序的天才。

其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湯掘窟得盜鼠及余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

孩童的行為暗示著他的性格以及未來的職業生涯,這種特點在早期中國的傳記中并不鮮見,最著名者莫過于孔子,他年幼時就喜歡擺弄禮儀用品,用來演示禮儀。兒童張湯的故事讀起來幾乎就是這類敘述的一種模仿,但是它還把法律視為一種特殊的、生殺予奪的活動,尤其是準備案卷,使用正式、正確的語言,都是其特殊之處。另外,它給我們展現了一種標準的調查和審判方式,這和秦國法律文書中記錄的一樣(處理老鼠偷竊在秦律中也有類似的情形)。

張湯傳記中的第二個醒目特征是,當他注意到皇帝對古典文獻的喜好時就開始引用經典來支持他的決讞。他甚至聘請了精通《尚書》和《春秋》的學者來做自己的秘書,這樣他就可以引經據典,求得最大的效果。司馬遷提示說,很多掌握這類經典的學者都在張湯殘酷的決讞中充當了他凌厲的“爪牙”。在這里,儒家經典理論是一種法律判決的模式,法律的原理則是政府集中化的技術語言。同樣的模式在其他人的傳記中也有出現,比如漢武帝時期的經典學者公孫弘。它表明在法律的技術語言和在漢代以來發展形成的經學傳注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

另外一篇文獻從相反的角度說明了法律語言的重要性,它就是東漢歷史學家、詩人班固對歷經幾個世紀才形成的冗長而繁瑣的漢律所發的怨言。漢律通常被認為是將公元前200年的秦律極大地簡化之后而形成的,到了公元1世紀晚期,它卻膨脹到多達成千上萬個條款,超過700萬字的內容。班固強調說:“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span class="sbiao">班固堅決認為,如同其他一些發展出成熟法律體系的文明,用一種嚴格粗暴的語言來涵蓋所有的案件,這種想法不可避免地要破產,因為存在著數不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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