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中國歷史 > 秦漢精神

歷史解析——法律和宗教信仰

歷史大觀園 秦漢精神 2020-07-24 10:06:08 0
??

在古代中國,法律是一個多變的詞匯,與生活的很多方面聯系在一起。它是和宗教信仰、宗教行為緊密相連的一套權威主張,是國家借此把自己的標準強加給社會的一系列法則,是確保長者權威的一套延伸的家族結構,是一種語言形式,是一種職業類型,是一種把某些不利的人口因素驅趕到邊疆前線的方式,也是一種招募勞力為國家服役的渠道。

成文法最早出現在戰國時期,當時諸侯國將征稅和征役對象擴大到城市中的社會低層和內陸的農民。那些負責落實這些任務的地方官需要一套成文的法律和規則來保留記錄,處罰罪犯,以及用于其他行政管理方面。但這些法律并非僅僅是理性的行政管理的工具或野蠻的實用政治需要,而是深深根植于這個社會所賴以產生的宗教信仰和禮儀制度。

《左傳》中的歷史故事發生在公元前7世紀到前5世紀之間,它們描繪了周代貴族通過血祭儀式來喚醒那些強有力的神靈,召集這些神靈來推動實現他們的誓言。這類“盟誓”通過在參加者的嘴唇上涂抹祭物(犧牲)的鮮血或者坑埋“犧牲”的方式把它們送到神靈的世界,被廣泛運用于城邦或者宗族之間的結盟。他們還規定這種建立在協商基礎上的制度應該讓所有加入同盟的人見證。近年來在山西侯馬、河南溫縣和沁縣發現了這類“盟誓”坑,通過對這些遺址中出土文獻的辨讀,顯示這些資料是怎樣為一個建立在書寫基礎之上的政治權威提供宗教信仰基礎的。

除了盟誓之外,把早期法律神化的第二種寫作形式是商周時期在宗教崇拜儀式中使用的青銅器上的刻劃符。這類刻劃符除了其他一些功能之外,還具有和祖先聯系的作用,并且使任何君主所賜的禮物或者政治權威的賞賜變成永恒。到了西周晚期和春秋時代,一些刻劃符都記錄了法律判決,多是關于土地爭議的。陜西歧山董家村窖藏中發現了一個青銅器具,記載了一位受到刑罰的牧人,他被處以鞭打和“(黥)墨”之刑。到了公元前6世紀,根據《左傳》記載,鄭國和晉國鑄了“刑鼎”來保存他們新施行的法律。于是,在祭器上鑄以紋飾或刻劃符具有一定的權力,在周代具有其特權,它們都被加以調整和改造,來使新興地方權威合法化。

通過盟誓或者鑄造青銅器“刑鼎”來使法律神圣化,這并未因后來出現了簡牘文書這種更為精致的書寫方式而終結。漢代文獻中保留了好幾個資料,記錄了秦漢之際到漢代早期用歃血儀式來鄭重發布新的法令。當然這個時候的重點轉移到了作為約束力量的誓言文本——一種對神圣的文字內容的認識和理解。

近年來在云夢(古屬秦國)和包山(楚地)官吏墓中出土的戰國法律文書是典型的例子,也顯示出這種早期法典與宗教的聯系,說明法律文書在葬禮中也具有某種形象?,F在還不清楚這些文書被置于墓中是因為它們是力量強大的神圣語言,能夠保護墓主死后的生活,還是因為它們是墓室建筑設計中的一個部分,墓中的所有材料都是為了墓主人能夠在地下世界保持生前的生活方式。在這兩種情況下,在靜靜的、層層疊加的喪葬禮儀和政治權威的空間里,這些法律文書起著類似周代青銅器的紀念作用。墓主人通過君主贈予而獲得這些文書,表明對其下屬擁有權力,也是行使其特權的工具。既作為約束,又作為授權,這些文書被帶到死后的世界,以保持死者生前所擁有的地位。云夢和包山發現的法律文書不僅僅是對周代青銅禮器的繼承,也是對周代盟約的繼承。和這些禮儀盟誓一樣,法律文書被埋入地下,是為了把它傳遞到魂魄的世界。但更重要的是,它把皇帝的政策直接傳遞到執行政策的領袖之手,這些執行者反過來又把它們傳遞到其下屬或者親戚那里,通過這樣的方式,法律文書在構造這個國家的過程中起到了樞軸作用。

地下契約文書上的人名都是地方權勢家族的首領,他們和正在崛起的統治者同屬一個時代,并且向后者及其親族表示效忠。這些誓言不但約束著家族首領,而且也約束著他們家族一些次要的成員。同樣,戰國時期的法律也被刻在禮儀資料上,賜予這些政策執行人,這些人接受了這些神圣的物品,也就和統治者站在了一起,統治者由此向他們發號施令。在任命儀式之前舉行實際的法律文書授權儀式,對日后法律發生作用而言是中心事務,因此司法禮儀在葬禮上也被實施。

從云夢秦簡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法律集中在皇帝對官吏的控制方面,普通人則居于次要的地位。在這些文書中,被當時《秦律十八種》的編者集中使用最早、最長的部分幾乎都是關于官吏行為的法律,記錄檔案的準則,考核官員的方法。第二部分是《倉律》,指出了官倉的維護和檔案記錄等。第三部分是《雜律》,與前二者緊密相關。第四部分《法律答問》界定秦律的條文,規定其訴訟程序,以便于官吏能夠按照朝廷的意圖來解釋和執行律文。第五部分是《封診式》,指導官員在調查和審訊過程中,要有合適得體的行為,以確保精確的結果,并把它們上報朝廷。

對控制地方官吏的強調還出現在同一個墓中出土的《為吏之道》這種法律文書上。官吏必須服從上級,抑制私念,并且修建道路,以便中央可以迅速直接、不費周折地到達本地。它贊揚忠誠、無私無偏、正視現實的品質,視其為最高的道德。它抨擊個人欲望、斷于己見、抵制上級、專注于私務的品質,視其為最大的錯誤。簡而言之,它提倡一種新思想:官員就像導管一樣,他向朝廷傳送他的忠誠,把朝廷的決策傳輸到邊境,絲毫不夾雜自己的意愿或想法。這個墓里所葬之人正是這種通過法律文書的指令造就出來的官員。

早期法律隱含的原則與該時期的儀式行為也聯系在一起。兩個特殊意義包括在契約交易中的刑罰思想,和冠名、正名的重要性。

在公元前4世紀的包山楚墓中出土的不但有法律文書,還有方術材料,它給我們披露了一個通過自商代沿用下來的祭祀模式來進行詛咒/厭勝的體系。法師/占卜人確定那些可能帶來病魘的鬼魂的存在,確定它們和病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用以撫慰鬼魂所必需的祭物種類和數量。宗教儀式是一個和無道德維度的世界進行交換的操作過程。有一個類似的確認鬼神,驅除鬼魂或者取悅神靈的宗教儀式——“鬼魂學”——在云夢秦墓中也有發現。這篇文獻的名字叫作“詰”,這是一個技術術語,在法律文書中的意思是“審訊”,但同時也指通過書寫文字的作用來命令神靈;在周代的文獻中,這個術語意味著“通過書寫內容來把自己祭獻在神靈之前”;在這里,一個表示和神靈的文字聯系的術語被運用到法律實踐中,通過證人提供的證據來制作書寫文件。信仰和法律語言之間的這種緊密關系在云夢出土文獻中隨處可見。

控制鬼魂的文書和法律文書的共同之處不只是具有相同的詞匯,還表現為共同的行為模式。在兩個領域——信仰和法律——命令和控制都始終貫穿以下整個過程:對不吉的事物進行確認,并根據其不同的嚴重程度,采取足以對抗威脅或者能夠彌補損失的反制措施。法律刑罰具有微小而明確的級別層次,如同商代以來用不同的祭祀來對付作祟的鬼神。驅邪和刑罰之間的這種對等關系在秦或者漢代早期成書的政治哲學著作《韓非子》中的有關章節中也被提到:“鬼祟也疾人之謂鬼傷人,人逐除之之謂人傷鬼也。民犯法令之謂民傷上,上刑戮民之謂上傷民?!?span class="sbiao">

云夢秦簡包括了《日書》——這種文書旨在幫助人們判斷日期的吉兇,即某一個具體日期是有利于做某事,還是不利于做某事——里面還包括了一個通過占卜來對抓賊(這是一項法律關注的事務)的指導。它描述說,當賊實施犯罪時,可以通過日期來判斷其外形特征。其他的簡牘則教人怎樣擇日就任官職,并且指出在每天不同的時間段接待客人,將會產生何種結果。由于這些占卜文書和法律文書埋在一起,很有可能墓主人(死去的官吏)或者他的下屬在其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都在運用這些原理,這進一步模糊了法律活動和宗教行為的界限。

早期中華帝國法律和宗教的聯系造成了政府行為和天地、自然的一致。比如,法律規定死刑只能在秋季進行,因為這個季節是腐敗和死亡的時間。如果一個被判死刑的人由于司法程序延期,或者因故拖延而僥幸活過了冬天,那他就很有可能不再會被處決。有一個故事說,在漢武帝時期有一個酷吏叫王溫舒,當時處決了地方豪族中的數千人,“會春,溫舒頓足嘆曰:‘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足吾事矣!’”

一個相關的常規做法是對重犯之外的所有輕罪進行大赦。這類大赦通常是在一些與皇室有關的慶典場合作為恩賜之舉而進行,比如皇子出生或者立太子。發生自然災害時,朝廷會認為它們可能是由政府苛政造成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會舉行大赦?;实鄣慕巧珱Q定了他操縱著人的生殺大權,因此他的大赦是在模仿上天的好生之德,在模仿他的精神之父以及其他相關神靈。

認為人類的不端行為會影響自然秩序,這種思想導致了一種確切的與刑罰有關的法律觀念的形成。刑罰會被施加“報”,暗示著將被犯罪擾亂的自然平衡恢復正常。為了起到預期效果,一項刑罰既不能太嚴酷,也不能太仁慈;如果刑罰和真實的犯罪不能平衡,自然秩序就無法再恢復了。以這個理論為基礎,學者們在某些情況下會爭論由于不合適的刑罰或者根本沒有給予刑罰而造成的特別自然災害,或非正?,F象。

免責聲明

本站部分內容來自于網絡或者相關專家觀點,本站發表僅供歷史愛好者學習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本文地址:/zgls/qhjs/27869.html

  • 手機訪問

站點聲明:

歷史學習筆記,本站內容整理自網絡,原作無法考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

Copyright ? http://www.bc6j2.cn All Rights Reserved. 備案號:粵ICP備20055648號 網站地圖

999zyz资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