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到最近,我們理解帝國晚期中國如何進行國際外交與對外貿易的主導模式,仍是費正清與其合作者在1968年所編著之重要著作《中國的世界秩序》(The Chinese World Order)中所呈現的圖像。根據這種觀點,中國人視整個人類世界為“天下”,既然中國皇帝為“天子”,他便是宇宙萬物的首要法理與所有人類間的中介者,因此而為人類真正的統治者。作為“中央之國”(the Middle Kingdom)的中國是世界的軸心(axis mundi),中國精英的文化實踐是文明的普世規范。而那些住在中央之國邊緣的人們則在某種形式上全是野蠻人。
這樣的區分并非(或主要不是)種族上的,而是文化上的:中國精英的文化實踐是文明的普世規范,所有蠻夷在充分長期接觸中國啟迪民智的影響下,終究必然會被教化(或同化)。的確,有些已經比其他人文明一些。這些較文明或較“熟”的蠻族包括朝鮮人、越南人,有些時候也包括日本人,他們已經吸收了一些中國文化實踐,如定居農業、父系親屬與從夫居的家庭制度、合乎體統的葬禮、適當的烹調與飲食習慣(使用筷子),并熟悉中國的書寫文字。這些特性讓其有能力以王朝官僚政體來治理自己,雖說他們的國王還須受到中國天子的準許與授權。至于較不文明,或較“生”的蠻夷,如許多西南部落民族、偶爾被歸類的日本人,也許還有歐洲人,仍然與其差距甚遠,且仍須接受更屈尊紆貴的對待。
中國朝廷與其接鄰之政體間維持著正式的外交接觸,但存在著徹底的不對等與霸權關系。在外交往來中只能使用中文與中國歷法,而在辭令上對帝國要表現出卑躬屈膝。雙方都沒有常駐的大使,但周邊的國家則固定派遣使節到中國,在皇帝陛下面前須恭敬地伏首叩頭。此外,附庸國也借由每年向中國朝廷呈送貢品承認其臣屬地位。這些貢品依規定數量由當地物產組成,經由規定的時程與路線呈上。中國則慷慨地回送價值可能比貢品高貴的中國物產作為贈禮。就費正清的看法,清代要將所有外國人,包括歐洲人與美國人,都納入這種“朝貢體制”。
在規定品項與數量的貢品之外,貢使被恩準攜帶適度數量的額外商品。貢使可與指定的中國商人交易這些商品,而每個朝貢國都分別被指定可貿易的港口(想必是為了保護中國眾多人口,防止他們受外國人與商業利誘的污染)。當中國與外國商人求利若渴之需求,遠超過遣使的次數與法律規定容許的貨物數量及種類時,當然有充分的機會來延伸此種安排的界限。有時,較具冒險心的商人甚至會聲稱他們的“貢品”來自虛構的政體或王朝,以分享中國貿易的豐厚利潤。中國朝廷不可能如此天真而未察覺到這些規定的安排如何受到私人利益的操控,但一般來說,朝廷仍滿足地去強調所謂朝貢制度的禮儀形式受到所有參與者的敬重。在費正清的觀點中(后來被日本歷史學者濱下武志更進一步闡明),這種朝貢貿易體制主宰了帝國晚期國際往來,同時也主宰了整個東亞區域。
這種“中國的世界秩序”模式暗示中國是孤立、排外的、無法接納基于對等主權與相互尊重之上的民族國家體制,且根本上受制于對文化與儀式的要求,而非響應實際的國家利益。指稱朝貢貿易為中國對外商業的基礎之闡述,暗示了中國頑固地鄙視自由貿易與利益動機,而此模式確實地呈現兩者為理性與進步的動力。最隱含惡意的是,如同費正清此書副標題所指出的,這種停滯與僵固的文化不僅存在清代,更包含整個“傳統中國”。
然在此有力闡述之后數十年,包括費正清學生內的西方中國史學者,逐漸對此中國世界秩序模式中的歐洲中心論之偏見感到不安,且在將此模式套用在歷史記錄的經驗性研究中遇到困難。例如,他們呈現清朝與其鄰邦如朝鮮與越南在引渡或邊界管制的問題上,是如何基于對等主權國家的模式來處理,以及清初與葡萄牙和荷蘭之間的關系中,在中國方面“現實政治”(realpolitik)的動機是如何牽涉其內。朝貢貿易模式未必是錯的,但確實被過度放大,而歷史學家則持續找出哪些的確是說得通的,哪些不是。
朝貢貿易體制運作的實況存在著太多的歷史性變量,遠超過“中國世界模式”所能解釋。遠在漢朝時期貿易就與朝貢相關聯。但1000多年間,與朝貢相關的商業活動僅占帝國整體對外貿易非常小的一部分。然而,明朝開國者朱元璋試圖要讓由國家壟斷的朝貢貿易成為中外貿易的唯一管道。慮及部分對外貿易在經濟上的必要性,以及同時在政治上謹防這些外國與中國商人,朱元璋在14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逐漸以更嚴格的海禁來提升朝貢貿易這條管道。在15世紀初期,朝貢貿易實際上成為中國對外貿易最主要的途徑。
但是朝貢貿易制度在滿洲人征服中國的一個多世紀之前便已失去主導地位。除了證明其無法抑制所有走私之外,維持朝貢制度所需的花費亦成為國庫日益沉重的負擔。當葡萄牙人在16世紀初葉現身于東南沿海,朝廷起初企圖將他們的商業往來納入朝貢貿易的規制,但幾十年內即證明無法辦到。在整個16世紀,明代朝廷默許葡萄牙人占據廣東南部的澳門半島,建立一個私人貿易中心,并逐步開放福建的月港,讓中國商人在官方監督下進行私人海洋貿易。只是這些舉措僅可視為使繁盛的對外貿易仍合法地依循朝貢貿易體系的權宜性讓步。
直到清朝才一舉放棄朱元璋異想天開且非歷史常態的貿易政策。在1683年對抗臺灣的鄭氏王朝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次年,康熙皇帝宣布結束海禁與遷界令。為了國家財政與人民生計的利益,他突然宣布開放所有沿岸港口進行私人海洋貿易(雖然須經允許并受監管),且為了征稅建立海關網絡。朝貢制度作為亞洲內部外交關系的組織性機制仍然有效,但康熙皇帝將其經濟重要性降低到幾近為零的程度。清廷鼓勵合法享有朝貢狀態的外邦減少通過貢使交換中國貨物,而增加其他管道的貿易量。在1684年之后,相當大比例且不斷成長的海上貿易,是與像葡萄牙及后來的英國這些未曾尋求朝貢關系的國家進行交易。在這段時間中國的私人海上貿易不僅繁榮,且合法而開放。
一個可資比較的發展是清朝與其大陸貿易對象的陸路貿易。明代已然經營了與諸多蒙古部落及與西藏的朝貢關系,而清代在征服中國前就已經開始同樣的工作,并延續這些關系。朝貢貿易隨著使節到北京,而在明代,他們帶來的這些羊、牛、馬、駱駝、香料與織品等,有其實質的經濟重要性。在16世紀,明代又建立了諸多邊境貿易市集,來處理與內亞社會超溢的貿易活動。不過在維持朝貢貿易為對外商業之主要管道的總體目標下,明代對這些市集做出的承諾反復無常,在發覺市集交易變得異常熱絡時,就將其關閉。
相反地,清朝在其第一個世紀便將內亞貿易與朝貢分開,讓后者單純成為臣屬與外交的象征性表現。在海禁解除前一年的1683年,康熙下令讓這些人數日益龐大、原本要到北京的朝貢貿易者轉往邊境貿易市集,在那里進行非儀式性的交易。兩年之后,在他連續下達的數道諭令中(此后在1702與1713年又下達數道),第一道詔便嚴格限制內亞朝貢使節可攜帶到帝國首都的貨品數量。這絕非是清代不重視內亞貿易,實際上從1689年開始,朝廷在寧夏建立一批新的邊境市集,之后數年有更多市集,以此來鼓勵(經過管制的)私人貿易。無論在陸上或海上,到了18世紀初期,雖然“朝貢制度”仍在,然而在積極推動的“私人對外貿易”之下,“朝貢貿易”已差不多快成為歷史陳跡了。
根據一項新近發現的日本檔案,在1684年康熙諭令開放貿易后的40年間,遠超過千艘的中國商船曾到訪長崎,并定期往來長崎、中國沿海與東南亞港口的航線。但這當然不是什么新鮮事。中國在整個東南亞的移民淵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唐朝。到了晚明,規模甚大的華人殖民地已在這整個區域萌芽生長,且持續迅速擴張至清初年間。歐洲在近代早期對東南亞的殖民亦是中國移民至此的積極動力。以共同方言及其在同鄉人際網絡結合的閩南人與廣東人成功地在殖民經濟中找到最佳的發展空間,作為海洋運輸業者,或作為當地居民與其歐洲領主或當地皇室(如在暹羅)的中間人。
到1639年時,約有33000名華人住在馬尼拉。當年發生的種族暴動讓華人減少一半以上,但隨后人口很快地恢復。當荷蘭人于1619年正式建立巴達維亞時,當地已有華人社群存在。中國人開始在當地從事甘蔗種植與蔗糖出口,而荷蘭當局通過中國商人領袖間接地管理這項產業。17世紀,華人社群建立廟宇、墓地、學校、醫院以照顧居民的需求,并且組織了稱為“公館”(Kong Koan)之半官方的商務部。1740年針對華人的種族暴動奪走超過8000名華人性命,但到了19世紀此地已人口倍增。
1717年,康熙皇帝對旅外的清朝子民可能參與顛覆活動產生了戒心。他特別關注那些有可能在其他國家或政權接受公職的華人,例如那些巴達維亞僑領。因此,康熙下詔嚴令商人及其家人居留海外的時間,逾時者則禁止歸國,且命令當時留在南洋(東南亞)的華人三年內要返國,否則永不得回國。東南沿海的官員顧慮到海上貿易對這些區域的重要,以及體認長久旅居海外的需要,總是故意拖延這些法規的執行。1727年,他們說服雍正皇帝準許華人在海外停留兩年,而在1742年乾隆皇帝又加了一年的寬限。到了1754年,朝廷讓整個外國居留與返回的議題由各省自由裁決,此后在多數情況下這些法規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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